菠菜头条-墙外新闻-警察可以看我的身分證嗎? 司法院:6種情況才可以
桃園一名葉姓員警前年4月盤查詹姓非洲鼓老師,並施以大外割逮捕,被桃園地院依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」及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」罪分判4月、6月刑。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17日透過臉書指出,警察只有在6種情形下才能盤查民眾,且不得看包包。
司法院表示,大家可能會覺得,警察盤查只是看個身分證而已,沒什麼大不了的,會乖乖配合,但在路上,碰到警察索取身分證想要確認身分,這個行為被稱作「盤查」,警察進行盤查,並不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,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,才能發動。根據「警察職權行使法」規定,警察原則上只有在6種情形下,才可以進行盤查。
第一,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。
第二,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。
第三,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、身體之具體危害,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。
第四、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、預備、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。
第五、滯留於應有停(居)留許可之處所,而無停(居)留許可者。
第六,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。
司法院表示,基本上警察如果有「合理理由」懷疑人民「與犯罪有關」或是為了「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」,就可以進行盤查。如果人民認為這次盤查是違法的,可以當場提出「異議」,事後也可以提起司法救濟。
警察須在緊急情況 才可搜看包包、後車廂
盤查時可以看包包嗎? 司法院解釋,警察盤查「順便」看包包、打開後車廂檢查,都是不被允許的,因為這樣做其實已經涉及「搜索」,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原則上必須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才能進行合法的搜索。
司法院強調,只有在一些比較緊急的情形,像是被臨檢的人明顯有攜帶自殺、自傷、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物品,警察才可以依法檢查身體或所攜帶的物品。